题目

东恒股份公司由朱某、胡某两个发起人发起设立,后经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股本总额为40000万元。2010年发生如下事项:
(1)1月8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科研部,并根据总经理张某的提名聘任李某为科研部经理;②根据总经理张某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王某的职务,聘任监事赵某兼任财务负责人;③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总经理张某准备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有关部门核准。
(2)1月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①2009年税后利润为10000万元,公司已累计提取法定公积金16000万元(以前年度均为盈利),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②选举股东代表朱某、白某和职工代表刘某为新一届的监事会成员;③动用税后利润6000万元和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发行股票溢价收入2000万元,收购本公司股份2400万股,并拟于1年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朱某发行股份2000万股。上述向朱某股东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2月1日,发行价格为每股40元,其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每股50元,2月10日发行结束。2010年1月,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同为某公司的子公司,长江公司、黄河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东恒上市公司2%、3%的股份。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东恒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决定继续对东恒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东恒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收购要约期满,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持有东恒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0%,持有其余20%股份的股东要求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拒绝收购其余20%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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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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