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某汽车配件公司(国有企业)关某等三人与本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产品市场营销工作。在业务活动中,他们被一家私营汽车配件公司黄经理看中,黄经理承诺,他们若到本公司工作将给予重金,2001年7月,关某等三人不辞而别,离开了原单位到该私营企业工作,并带走了所有客户名单,造成汽车配件公司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汽车配件公司以关某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关某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考虑到私营汽车配件与本案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请问,这家私营汽车配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进口汽车配件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44万元,进口汽车配件的关税税率为10%。该汽车制造厂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为()万元。
A、26.93
B、27.63
C、28.05
D、31.88
17.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2月进口汽车配件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44万元,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费6万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进口汽车配件的关税税率为10%。该汽车制造厂2010年12月进口汽车配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万元。
A26.93
B27.63
C28.05
D31.88
某汽车配件商店(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1月购进零配件15000元,支付电费500元;当月销售汽车配件取得零售收入18000元,收取包装费2000元;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新电器,取得实收价款20000元,旧电器折价3400元;因顾客退货支付货款1000元并开具了红字发票。则该商店当月应纳增值税()元。
A.1220
B.1234.95
C.1378.66
D.163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