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10000t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2013年6月7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发盘。并要求被申请人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2013年6月9日当天传真给被申请人。
201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香港办事处,称申请人单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请人不能予以确认,将暂缓执行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暂缓开出信用证。2013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
同日,申请人回函给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解释,由于合同为FOB条件,对船龄与运费支付事宜的修改将不会对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产生任何影响。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了意大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
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通过购买替代货物向下家买方履约。在该函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13年6月23日的工作时间内向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将履行合同。
2013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函坚持声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以及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装船,并声称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都只能作废。
申请人已就从被申请人处所购买的7000吨货物与意大利的另一家××公司达成了转卖协议,申请人为履行与意大利买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高价从新加坡的XX公司处购买7350吨的替代货物。为此,申请人多支付了150675.00美元的货款。因此,申请人遂于2014年7月23日对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说明理由。
2.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
A、仲裁程序终止进行
B、仲裁程序终结进行
C、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D、仲裁程序中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