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因购买服装而签发一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给某服装厂,票据金额30万元,出票日期是2006年9月5日,票面载明见票日后2个月内付款,甲银行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了章,但是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和保证日期。乙银行为付款人。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乙银行定有合同,约定乙银行应当对该商厦的汇票进行承兑和付款,年终进行结算。某服装厂取得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某器械制造厂;某器械制造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零部件制造厂。后某零部件制造厂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拒绝承兑。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某零部件制造厂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票据权利?
(2)汇票付款人乙银行是否有付款义务?在何种情况下,乙银行才承担票据义务?乙银行拒绝付款后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3)哪些主体是某零部件制造厂的票据债务人?这些票据债务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4)甲银行作为汇票的保证人,被保证人是谁?如果甲银行向某零部件制造厂支付了票面金额的货币,则其可向谁追索?
(5)若某零部件制造厂在乙银行拒绝承兑后,将票据转让给A,则其效力如何?
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某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1998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应由谁负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某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1998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
A.无纺布制造厂
B.仪器仪表制造厂
C.财务咨询公司
D.信息技术服务公司
下列建设项目不属于“一五”期间完成的是()
A.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B.沈阳机床厂C.沈阳飞机制造厂D.南京长江大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