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11年1月3日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2011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
信用证的种类有很多,其中按照信用证的不同期限,可分为()
A、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B、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C、长期信用证和短期信用证,
D、非循环信用证和循环信用证。
按信用证是否可撤销,将信用证分为()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A、保兑的信用证
B、非保兑的信用证
C、议付信用证
D、可撤销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