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4条规定的“其他骗税手段”是指()。
A、骗取出口退税资格
B、将未纳税或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
C、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的出口退税款
D、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某市甲公司2019年4月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1万元(含以前年度欠缴的增值税4万元),后因当月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取得增值税退税款5万元;另外当月因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取得增值税退税款3万元,则甲公司当月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为()万元。
A、1.08
B、1.44
C、1.56
D、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