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享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后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你认为能够仲裁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1999年9月,某汽车配件公司(国有企业)关某等三人与本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产品市场营销工作。在业务活动中,他们被一家私营汽车配件公司黄经理看中,黄经理承诺,他们若到本公司工作将给予重金,2001年7月,关某等三人不辞而别,离开了原单位到该私营企业工作,并带走了所有客户名单,造成汽车配件公司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汽车配件公司以关某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关某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考虑到私营汽车配件与本案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请问,这家私营汽车配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陈雄是广州市城镇居民户,1986年4月1日到光明饮料厂工作。陈雄入职后,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999提7月,光明饮料厂在为隐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将陈雄参加工作的时间写成1998年7月,并把陈雄的职工性质归类为临时工,根据光明饮料厂提供的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便将陈雄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日期从1998年7月开始。2000年11月15日,被诉人以“厂经营情况变更”为由书面通知陈雄解除劳动关系。陈雄对光明饮料厂未为其缴纳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做法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明饮料厂补缴其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赔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在职期间,虽然被诉人(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劳动关系,被诉人在1999年7月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时,擅自更改申诉人城市居民的身份,将申诉人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同时,由于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造成申诉人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调解无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86年4月至1998年6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00元。如果你是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你认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期间,企业合并或者分立,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如何确定被诉人?
如果被申请人委托了全权代理人,被诉人为出庭,而全权代理人出庭,不能进行缺席裁决。
A、对
B、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