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电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购销业务如下: (1)购入彩电一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40000元、102400元。取得的法定扣税凭证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 (2)销售上月购入的空调40台(进价3500元/台),每台零售价4640元,并实行“买一赠一”方式,赠送的小家电零售价为116元/件。 (3)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手机300部,旧手机收购价100元/部,新手机零售价为2320元/部。 (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本月购进的冰柜10台,每台零售价9280元,合同规定当月收款50%,余款再分5个月收回。 要求:计算该商场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企业生产销售卷烟应计征的消费税,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调拨价格或由税务机关按市场零售价和35%的差价率而确定的核定价格为计税依据,在实际计税时()
A、企业的实际售价高于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的,按实际价格计税
B、企业的实际售价低于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的,按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计税
C、按核定价格计税时,核定价格=市场零售价÷(1-35%)
D、按核定价格计税时,核定价格=市场零售价÷(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