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2008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988年4月1日,某省甲汽车运输公司为该公司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从1988年4月1日起,至1989年3月3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15000元。1989年1月1日,甲汽车运输公司将该解放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乙,为图省事,甲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也未办完汽车过户手续。当月,乙找到其在保险公司工作的熟人丙,向丙介绍了其买车的情况,求丙帮助办理保险合同的转让手续。不久,丙找到该车的保单存根,未请示领导,擅自给乙办了保险证。几天后,3月15日,乙驾驶该解放牌汽车跑长途运输,在邻省某地与当地个体运输户的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辆严重损坏。乙当日向保险公司报了险。保险公司查该解放牌汽车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拒绝派人勘察现场。事故经当地交通大队勘查裁定。乙对撞车负全部责任,乙应赔偿对方损失11200元,乙遂以办理保险证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乙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绝给付补偿金额。此后,乙又请甲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被保险公司拒绝。因此,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1200元。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个体运输户王某将其自有的“东风”牌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卡车运货途中与甲运输公司的“黄河”牌卡车相撞,两车受损.该事故由“黄河”牌卡车司机违章造成,“黄河”牌卡车司机应对“东风”牌卡车的损失负全责。为使事故得到迅速解决,甲运输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甲运输公司一次性付给王某5000元,由王某自行修理受损的“东风”牌卡车。后王某修理“东风”牌卡车实际支付修理费6800元。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l800元。保险公司认定“东风”牌卡车的保险金额是出险时重值的90%,保险公司应赔付6120元。但鉴于王某与甲运输公司已有赔偿协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修理费1800元。
问: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请说明理由。
一名个体运输户承包运输20000只玻璃管,每运输100只可得运费o.80元,如果损坏一只不但不给运费还要赔款0.20元,这位个体运输户共得运输费总数的97.4%,求他共损坏了几只玻璃管?()
A.16
B.22
C.18
D.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