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居住于该市阳光小区,阳光小区由阳光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的经济实体)管理。2013年4月23日王某在小区内设置的健身器材上锻炼,锻炼之际,由于健身器材突然折断,李某从健身器材上掉下,造成骨折。李某诉求被告阳光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上级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被告阳光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在小区安装健身器材是为了鼓励小区居民锻炼身体,并且在安装前进行了质量检测,原告从上面摔下来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人民法院经查发现,该批健身器材确实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请问:(2)法院应如何判决?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1000元,单位成本为8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5万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器材退货率为10%;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税额允许冲回。 要求: (1)编制甲公司发出健身器材、月末估计销售退回及2月1日前收到货款的会计分录。 (2)假定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500件,款项已经支付,编制与退货有关的会计分录。 (3)假定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款项已经支付,编制与退货有关的会计分录。 (4)假定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600件,款项已经支付,编制与退货有关的会计分录。 (5)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编制甲公司发出健身器材的会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1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25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