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延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甲后来也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士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夸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 问:(1)判断甲与乙之问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1995年至1999年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 (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囝法律来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有()
A、追索扶养费案件
B、追索抚育费案件
C、追索赡养费案件
D、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下列关于申请法律援助表述错误的是()。
A.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B.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C.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申请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D.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A.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
B.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院
C.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D.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