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明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6年3月12日上市,总资本1200万元。2006年10月20日该公司与高利洋行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立明公司购买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工业用铝锭一批,价值450万元。由于货源紧缺.资金紧张,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希望立明公司先把货款汇到高利洋行有限公司账上。立明公司耒作调查,把货款汇到高利洋行有限公司账上。实际上,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这笔款刚到账,就被银行划走抵债。高利洋行有限公司实际上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王某是立明公司秘书,得知此信息,急忙把手中3000股立明公司股票抛出,又通知好友三人,将手中立明公司股票全部抛出。事后被告发。 问:(1)立明公司秘书王某是否属于内幕人员? (2)法律对内幕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甲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分立为A股份有限公司和B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协议中约定其债务由分立后的B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其中债权人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分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刘某可以要求A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B、刘某可以要求B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C、刘某可以要求甲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D、刘某可以要求A股份有限公司和B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A、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性质最显著
B、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
D、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少于法定人数,但没上限限制
AA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BB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C甲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DA股份有限公司和B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