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将上月委托加工收回的5吨葡萄酒,4吨加工成药酒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价款25万元;剩余1吨作为本企业招待客户使用,按同类葡萄酒的不含税销售价折合为6万元。 (2)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白酒8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并同时收取白酒品牌使用费37.44万元。 (3)销售干红酒15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将10吨不同度数的粮食白酒组成礼品盒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万元。 (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白酒16吨,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80万元,本月收取6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10日收取,由于本月资金紧张,经协商,本月收取不含税货款30万元,甲企业按收到的货款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5)接受乙企业提供的价值10万元原材料,委托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交货时向乙企业收取不合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并代收代缴乙企业消费税。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如果是含税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A、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B、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C、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D、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A、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B、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C、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D、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