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质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 2016年9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支付运费,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万元。 (2)购入原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税额26万元。 (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 (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取包装费11.7万元。 (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办公室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该企业当期应该缴纳的消费税是()万元。
A、68.6
B、68.9
C、69
D、70
甲实木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当月领用部分实木地板用于继续生产实木地板,已知本月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实木地板5万元,期末库存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2万元,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该实木地板厂当月可扣除的外购实木地板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为()万元。
A、0.25
B、0.3
C、0.15
D、0.55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分别持1/3份额。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该房屋地面铺上实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根据《物权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是否可以铺实木地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甲、乙不得铺实木地板
B、因甲、乙所占份额合计为2/3,故甲、乙可以铺实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之上铺实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实木地板,则须先分割共有房屋
实木复合地板可分为三层复合实木地板、多层复合实木地板、细木工板复合实木地板。
某木材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实木地板60%用于连续生产新型高级实木地板,40%用作职工宿舍,该批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5000元,该实木地板无市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假设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8%。该批实木地板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
A、360.21
B、450.35
C、547.83
D、68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