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7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额为42.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8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在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五)
李某和张某是好朋友,李某在张某的推荐下,在甲商场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健身器材。购后第二天李某健身时,因健身器材的质量问题腿部被严重砸伤,经丙医院及时治疗后仍留下轻微残疾。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98.李某受到损害的权利是()。
A.公平交易权B.安全权
C.知情权D.自主选择权
A.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B.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C.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D.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