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青青书画社所在地为A区,向阳文具商店所在地为B区。2002年7月7日,青青书画社向A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督促程序。青青书画社在申请中声称,其与向阳文具商店在2001年曾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青青书画社向向阳文具商店提供一批版画,向阳文具商店必须在2002年6月23日前支付货款。结果青青书画社至今未收到那笔货款。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9日受理此案后,决定派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02年7月26日发出支付令,并公告送达。7月27日,向阳文具商店的负责人向A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称青青书画社提供的版画存在质量问题。A区中级人民法院得知此情况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的审理在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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