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999年11月8日,甲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李某驾驶风度轿车行驶至一加油站东侧掉头时,与张某驾驶某培训中心的奔驰(乙保险公司承保)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11月9日奔驰轿车经甲保险公司估损,损失为3万元。培训中心将奔驰车送到奔驰特约维修中心修理,修理费花了9万元。2000年3月,培训中心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乙保险公司,同年4月,乙保险公司将9万元赔付给培训中心。2、在乙保险公司向李某行使追偿权时,李某认为培训中心的奔驰车已经我方甲承保公司估损,培训中心应按甲保险公司估损单的规定范围内修车或由甲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车,故对超出估损单规定的部分不同意承担。因此,乙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3、当地的某区法院于2002年8月判决:由李某赔偿乙保险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4、李某不服判决,以乙保险公司接受追偿权违反保险规程、修车费超出估损标准为由,上诉到中级法院,只同意按照甲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赔偿。在法院二审中,上诉人李某认为培训中心及其乙保险公司作为事故非责任方,无权履行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给培训中心,事故发生后培训中心既未向责任方索赔,也未向法院起诉,而乙保险公司却向培训中心先行赔付,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5、作为被上诉方,乙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不同意培训中心自行修理受损车辆没有事实依据,而修车花费已客观存在,理应按修车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6、二审法院最后判决:上诉方以被上诉人不应先行赔付给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未按估损单修车扩大了赔偿范围,只同意按估损单赔偿的理由不足,且未提供证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判决乙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对于本案,您认为主要问题在哪?(4分)保险公司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如何处理才能保护保险人的利益?(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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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某大型工厂的厂长,为了降低工厂在市场竞争中的风险,甲将其工厂全部财产投保,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由于投保数额巨大,甲保险公司遂将该保险标的进行了再保险,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再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李某可以向()主张支付保险金。
A.甲保险公司
B.乙保险公司
C.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
D.甲保险公司或者乙保险公司

某公司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最近,该公司与某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向其派遣20名教学辅助人员,分为两个周期,每个周期为1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该公司根据这份协议,招收了20名被派遣劳动者,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此时,因招生规模的变化,培训中心只需要19名被派遣劳动者。为维护与培训中心的合作关系,该公司只好按培训中心要求派出19名被派遣劳动者。公司王经理与未被派遣到培训中心的小张协商,在其无工作期间,该公司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助。关于劳务派遣公司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培训中心可以设立向本中心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

B.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C.培训中心不可以设立向本中心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

D.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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