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用支票支付了全部货款。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依据法律的规定,电视机的所有权从何时起转移?
百货公司的某采购员于1992年4月与某个体户联系,购进了240瓶茅台酒。由于百货公司在Y市的商业信誉比较好,因此这批茅台酒很快就售出了200瓶。购买者在饮用后发现味道不很纯正,酒的质量较次,于是就写信向茅台酒厂反映情况,指责酒厂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茅台酒厂接到消费者的意见信后,迅速派员赴Y市向当地的市工商局反映了此事,Y市工商局专门派人配合茅台酒厂的调查、取证工作。发现百货公司销售的这批茅台酒是假酒,茅台酒上的商标也是伪造的。百货公司承认这批茅台酒的进货渠道有问题,是其业务员通过某个体户联系购进的,现个体户已下落不明。同时,百货公司还声称进货时并不知道这批酒是假茅台酒,否则是不会销售的。Y市工商局对百货公司尚未售出的剩余茅台酒予以查封、没收,并对百货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罚,还责令百货公司负责追回已售出的假茅台酒,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百货公司称“进货时并不知道这批酒是假茅台酒,否则是不会销售的”,是否可以据此认定其未侵犯茅台酒的商标专用权?
某甲17周岁,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人,1992年1月,她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5000元的项链。回家后,甲的父亲认为甲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因此,要求百货公司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售出,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回答下列问题。如果甲是15周岁,则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百货公司的某采购员于1992年4月与某个体户联系,购进了240瓶茅台酒。由于百货公司在Y市的商业信誉比较好,因此这批茅台酒很快就售出了200瓶。购买者在饮用后发现味道不很纯正,酒的质量较次,于是就写信向茅台酒厂反映情况,指责酒厂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茅台酒厂接到消费者的意见信后,迅速派员赴Y市向当地的市工商局反映了此事,Y市工商局专门派人配合茅台酒厂的调查、取证工作。发现百货公司销售的这批茅台酒是假酒,茅台酒上的商标也是伪造的。百货公司承认这批茅台酒的进货渠道有问题,是其业务员通过某个体户联系购进的,现个体户已下落不明。同时,百货公司还声称进货时并不知道这批酒是假茅台酒,否则是不会销售的。Y市工商局对百货公司尚未售出的剩余茅台酒予以查封、没收,并对百货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罚,还责令百货公司负责追回已售出的假茅台酒,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案百货公司销售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应否负赔偿责任?简述理由。
1999年1月,某甲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镶钻白金项链。当时,某甲17周岁,是某外企的在职职工。回家后,甲的父亲认为:甲尚未成年,自己是她的监护人,孩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如此大额的交易。因此,他领着女儿来到该百货公司,要求百货公司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售出,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双方争执不下。
问:(1)甲可否与百货公司进行这一的买卖行为?为什么?
(2)在此买卖关系中,百货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什么?
(3)如果甲是15周岁的在校学生,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