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甲公司与外商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3年1月1日,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即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在A企业中享有的出资额转让给丙公司;2013年3月15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但没有提出任何主张。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14年2月1日,乙公司提起诉讼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2014年2月1日,乙公司提起诉讼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2015年2月1日,乙公司提起诉讼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2015年2月1日,乙公司提起诉讼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乙二人各以40%与6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