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日,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后者承建前者开发的楼盘——怡和家园。该合同除了约定有关工程的质量、进度、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外,还在违约责任一栏中约定:按照省建设厅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8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则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可以扣留部分或者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保护费用由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7年12月,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果然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南京大学2008年研)分别就下列情形回答问题:
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能否扣留该楼盘的部分房屋?依据是什么?
建设单位与不满足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则()
A、合同无效,建设单位拒绝支付工程款
B、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C、合同无效,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D、合同无效,建设单位支付一般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