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副食商店系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时兼营饮食服务业。2007年9月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1)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51000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服务收入。该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划分不清。(2)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元。该企业账面显示:“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68000元,其中:2006年1月2日收取押金10000元;2006年5月4日收取押金25000元2007年3月4日收取押金15000元;2007年7月8日收取押金13000元;2007年9月5日收取押金5000元。经查,以上几笔押金以前均未征税。(3)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一批,价税合计36000元,已验收入库,并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5230.77元。协议规定,货款分3期分别于9月、10月、11月等额支付,本期已支付12000元。(4)向农民购进红枣一批,购进价30000元,已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5)购进空调一台,由管理部门使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金额4000元、税额680元。(6)将购进的红枣发给本企业职工,账面成本10800元。(7)向某粮油经营部(一般纳税人)购入面粉一批,全部用于饮食经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000元,货款已支付,面粉已验收入库。会计入员在申报9月份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1)应纳销项税额=351000×17%=59670(元)(2)企业未计算应纳销项税额。(3)进项税额=5230.77÷3=1743.59(元)(4)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30000×10%=3000(元)(5)进项税额=0(6)企业未进行涉税调整。(7)进项税额为.6000元。本期应纳增值税额=59670—(1743.59+3000+6000)=48926.41(元)分析要求:该企业增值税的计算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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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每5天预缴一次增值税,2017年3月当期进项税额40万元,销项税额为90万元,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为60万元,则月末企业的会计处理( )。(2017年)

A、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00

B、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

C、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0

D、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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