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篮球”和“球鞋”
B.“炊具”和“电饭锅”
C.“苹果”和“香蕉”
D.“彩电”和“手机”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梁甲从齐乙所经营的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套电饭锅,在使用时因漏电造成损失,梁甲了解到该电气商店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业主是钱丙,该电饭锅的生产厂家是丁电器厂。若梁甲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则关于本案被告表述正确的有()。
A.应以齐乙和钱丙为共同被告
B.应以实际经营者齐乙为被告
C.应以营业执照上的业主钱丙为被告
D.梁甲也可以选择丁电器厂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