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日本最大的百货公司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全盛时期,该公司在全球16个国家拥有400多家百货公司,以雄霸世界零售业第一把交椅而扬名。
1997年9月,该公司宣布破产,向法院申请“公司更生法”保护,当时该公司的负债额达到1613亿日元,是日本战后最大的一宗企业破产案。
在调查中发现,导致该公司破产的致命原因有三:
第一,甲公司低估经营非核心业务的风险,在急速成长过程中,甲公司逐渐背离了百货和超市的主业,而发展地产、饮食、食品加工和娱乐等辅业。然而,随着金融风暴的冲击,集团的这些辅业变成了负资产,这些辅业都为甲公司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第二,该公司低估了扩张业务的风险,1990年至1996年短短6年间,该公司在中国内地的零售点由零扩展到50多家,在扩展的过程中,它明显地低估了扩张业务的风险,加上该公司当时遇上国家宏观调控,为了实现集团主席的梦想,只好通过信贷维持扩张。面对较预期差的回报及不断扩大的资金需求,甲公司最终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
第三,该公司也低估了开发海外新兴市场的风险。由于日本市场零售业饱和,强大竞争对手林立,该公司采取了积极开发海外市场的战略,但却低估了开发新兴市场的风险。1972年该公司将巴西视为第一海外市场,但当时的巴西经济动荡,最后只有惨淡收场。20世纪90年代初,该公司开始进军中国市场,甚至将它的总部迁至上海。但由于中国消费者当时还未能完全接受超市和百货公司的销售模式,中国消费力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加上遇到中国宏观调控和国内合资伙伴已核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等问题,引致资金回报率不断下落,辛苦经营了十多年的甲公司终于以清盘结束业务。
要求:
(1)甲公司倒闭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2)如果在该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领导人意识到了公司面临的倒闭风险,则该公司可以采取的对策有哪些?
甲公司是远近闻名的电视机生产基地。2015年5月,甲公司和乙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当年8月乙贸易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某品牌电视机500台。为了保证该合同顺利履行,甲公司要求乙贸易公司提供担保,乙贸易公司找丁服装公司作保证人。甲公司与乙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条款,甲公司也未与丁服装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丁服装公司仅在甲公司与乙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的落款处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 2015年6月,乙贸易公司在征得甲公司同意后,又与丙百货公司达成协议,将其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转让给丙百货公司。随后,乙贸易公司又将该转让事实电话通知了保证人丁服装公司,希望丁服装公司继续为丙百货公司担保。丁服装公司当即表示同意。至8月,丙百货公司按约提走了500台电视机,但迟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向其追要,丙百货公司均以价格条款不明确、质量不合格,丙百货公司未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等为由拒绝支付。于是甲公司又要求保证人丁服装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丁服装公司称其并未签订保证合同,而且其不知道乙贸易公司已将买卖合同转让给丙百货公司,所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追款未果,遂于2015年11月将乙贸易公司、丙百货公司及丁服装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乙贸易公司和丙百货公司均证明丁服装公司在电话中同意为转让后的买卖合同担保。法院审理查明:该批电视机的质量符合标准。 2015年12月,在上述案件尚未结案时,丙百货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审理该破产案件时,发现丙百货公司与其另一债权人戊公司发生纠纷的100万元债务已经法院作出判决,正在执行中;丙百货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600万元,以其价值500万元的仓库作抵押;丙百货公司曾为己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保证人,现己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法院在审理丙百货公司的破产案件时,还发现丙百货公司曾在2012年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名义向本公司职工集资共2500万元,约定一年期的利率为15%,两年期的年利率为25%,逾期的年利率为38%。 根据上述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主合同未转让,丁服装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多久?请分别说明理由。如果主合同转让了,丁服装公司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请说明理由? (2)如果丁服装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甲公司对其也一并提起诉讼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丙百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甲公司与丙百货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 (4)丙百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正在执行的丙百货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5)丙百货公司欠工商银行的6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6)建设银行作为己公司的债权人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请说明理由? (7)丙百货公司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同约定的利率是否有效?如果职工尚未收到利息,提出何种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果丙百货公司已经支付利息,能否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