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14日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向伦敦糖业协会提起了仲裁。2001年8月6日,伦敦糖业协会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定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向其支付合同违约金、利息、仲裁费及相关费用共计1.53亿元。由于后者没有主动履行裁决,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根据《纽约公约》及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作出的裁决。对此,被申请人提出了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的申请,主要理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及其附件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进行境外期货投机交易的规定,裁决的结果认可了对方通过规避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法律,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取得利益,违反了我国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将与我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被申请人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